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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15年7月22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
第三章 奖励
第四章 保护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统称综治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以下统称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协助综治机构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卫生、住房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以及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见义勇为的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资助等活动,倡导公民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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