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备忘录

2017年9月15日,为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现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意见原文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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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旅游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
(六)向社会公示
1.惩戒措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九)条;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部门。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国土资源部。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3.实施部门:质检总局。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财政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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