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已取消 改为备案

来源: | 来源:国发(2020)13号 | 时间:2022-01-25 | 29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已取消

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审批部门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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