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形成清单体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清单编制的责任、程序和要求,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起草或修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因修改法律、法规、规章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提出调整申请。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时,要同步申请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
(二)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部门清单”,见附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按照依法行政、利企便民、准确规范的原则,逐一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防止出现漏项、错项、含义模糊等情况。相关司局于2022年5月底前将实施规范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审查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审核,6月底前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统一部署,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对于地区间实施规范存在差异的事项,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应当及时了解、及时解决,制定衔接办法,推动行政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三)优化完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要依据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优化完善部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于2022年8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审核,9月底前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内容,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四)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在审批过程中出现违规增设条件和材料、超期审批、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清理整治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实施的变相许可。加强《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规范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和调整,严格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要求,严查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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