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

来源: | 来源:农业农村部 | 时间:2022-05-18 | 74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一)明确监管重点。对列入农业农村部门清单的事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落实监管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


(三)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要围绕农业农村部门清单,按照事项或领域逐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继续深入梳理,对监管层级、监管部门不明确,以及监管规则、标准缺失或者难以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要及时补充完善。


五、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是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负责编制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由农业农村部实施的和指定地方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于2022年10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审查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并统一公布。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要依据农业农村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基础上,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三)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对中介服务、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窗口设置及业务办理,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事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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