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是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制定。
来源: | 来源:赣建字〔2021〕3号 | 时间:2024-01-09 | 4949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量基准】

1、有违法所得,按要求改正的,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未按要求改正的,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名称和组织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和场所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专职技术人员缺少其中一种专业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具备白蚁防治所应当具备的所有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白蚁防治业务,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但未执行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损失在2万元以内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白蚁预防合同》,但未向购房人出示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签订了《白蚁预防合同》,但未实施白蚁预防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未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且未实施白蚁预防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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