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商会应实行信息公开

来源:民政部等八部委 | 来源:xy0797 | 时间:2018-12-05 | 21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协会商会应实行信息公开。《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第九条,要求协会商会实行信息公开,内容如下:
实行信息公开。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托统一的信息平台或者自身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鼓励广大行业协会商会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 
协会商会应实行信息公开,来自民政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全国工商联 2014年10月31日发布的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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